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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诉讼费的规定是什么

退诉讼费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费退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胜诉退费 :

胜诉方可以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预交的诉讼费用,但需注意,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由相应责任方承担的费用不在退费范畴内。

2. 退费条件 :

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可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 退费时间 :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4. 退费流程 :

通常包括业务庭室开出退费通知书、当事人填写退费申请表、业务庭室审核后交财务室、财务室将申请表送市财局基费科、审核无误后款项划拨至人民法院,再由人民法院将款项汇到收款人账户。

5. 特殊情况下的退费 :

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但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或执行的,不再交纳。

6. 不予退费的情况 :

涉嫌刑事犯罪并移送案件后,如果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的原因未消除时,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7. 退费责任 :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8. 退费凭证 :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退费时也应提供相应的退费凭证。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而来,具体退费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法院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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