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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4. 证人证言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7. 鉴定结论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8.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或者是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这些证据种类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有细微差别,但都需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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