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1. 目的和依据 :
旨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定义 :
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或虽未达到但表决权足以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监督管理 :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4. 控股股东的行为及义务 :
控股股东应善意行使控制权,审慎提名董事、监事,并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
遵守资本协助承诺,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措施。
指导保险公司编制资本规划,确保资本需求与补充能力匹配。
如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不得接受其控制的子公司投资入股。
5. 禁止行为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偿付能力。
股东应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
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除非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
6. 其他规定 :
保险公司应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文件内容一致。
股东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
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中国保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
以上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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